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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9-04
尊敬的参保群众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文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章第十七条中的“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,防止他人冒名使用。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,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”的规定,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及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,自2026年8月15日起,家属代医保患者开药时,请准备以下相关材料和证件:
满足以下条件:
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疾病、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来院,可由家属代开药。
需携带材料:
①出示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、代开药人的身份证;
②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《参保患者特病门诊委托代开药品登记表》(详见附件)。
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!
